pleural effusion

Light’s criteria

  • Total protein ratial > 0.5
  • LDH ratial > 0.6
  • LDH > 2/3 normal range upper limite of serum

(來自 Washington Manual of Medical Therapeutics, 31st Edition)

其他判斷條件

  • bilirubin ratial > 0.6(出處?)
  • ALB gradent > 1.2(麻州總醫院內科手冊)
  • cholesterol > 55 mg/dl(麻州總醫院內科手冊)

以上有一個符合即表示肋膜積液為 exudate.(比例都是與 serum 比)
常見 exudate 有惡性、發炎、感染與膿胸。
常見 transudate 有心衰竭、腎病症候群、肝硬化、低ALB。
惡性積液有60%細胞學有陽性發現。
感染與膿胸積液中的葡萄糖會下降,且呈酸性。
血比容 > 血液血比容 x 0.5 者定義為血胸

This article was written by 封狼

26 thoughts on “pleural effusion”

  1. 關鍵文字字體太小建議字體大些較好閱讀,且會進來閱讀這些專業文章之人均為醫護同業,建議開放列印,因為讀書是需要背進腦子裡,尤其是我年過40,又要為考試而努力的人。謝謝。

  2. 這個嘛,看我這邊有一篇沒一篇的筆記準備考試風險會不會太大了點?(笑)考試還是找考試用書來準備範圍會比較完整喔。再說我這邊沒有定期更新數據,是為了增加自己記憶寫過就算,尤其和我目前工作不相關的科別,什麼時候 criteria 換了都有可能喔。
    另外我沒有花力氣另外去關閉列印功能,請用一般網頁列印功能即可。(事實上,我還另外放了列印用的 CSS 讓列印網頁的時候可以不用顯示出像邊欄之類印起來浪費空間的東西。)所以我不知道什麼叫開放列印。
    文字字體的部分比較傷腦筋一點,因為這會隨著所使用的螢幕解析度與瀏覽器而有所差別,也就是在這台電腦看剛剛好,換台電腦可能就大得誇張或小得離譜。不過目前常用的瀏覽器包括 firefox 或 IE 都有支援字體的放大縮小,所以請多利用這個功能。

  3. firefox 或 IE 都可進入選單調整字體大小。另外可利用快鍵:
    按”ctrl” 加 “+” 增大字體
    按”ctrl” 加”-” 縮小字體
    firefox 或 IE 都適用。

  4. 虫姐的方法在我使用版面會突出畫面……@_@a
    如果是要當做功課看的話,直接Copy/Paste到Word上面不是更好,愛調粗體72級字標楷/細明體都隨心所欲……
    (不過我認為封狼在這些專業資料上應該鎖反白選取……)

  5. To 虫姊:
    原來還有這樣的快速鍵,學到了學到了 😀
    來離個題先,就是記得之前在討論關於女王的文章嗎?(這題離得真大 ^^b)
    我現在發現一個更可怕的東西叫 msn 女性網,有毒程度比女王要強個一百二十倍左右……orz
    簡直可以說是對男性同胞們進行構陷的程度了嘛 =3=
    男人說不想定而不婚會被罵沒責任感,怎麼女人這麼做就是值得被鼓吹的保有自我?的確像那樣的承諾一但做下去不論男女都必須放棄一些自我,所謂從兩個人變成一個半,不過說起來社會化不就是這麼回事?當然現在世界人口爆炸不結婚生養似乎也沒啥大不了的,不過也犯不著把做的人都當笨蛋看吧?以種族社會的觀點來看,其實是向未來挪用資源來 fulfill 個人,如果要鼓勵不婚,順便鼓勵一下去世界展望會當義工而不是花大把銀子 shopping 吧。~”~(我在說這篇
    To En:
    我用醫院的 ie 和 firefox 測試都是 ok 的呢,不知道你用的是什麼瀏覽器?@_@
    不過的確我第一次試目前的 CSS 排版的時候,沒有縮放版面也是突出去了,所以我把它改回原來的 table 排版,後來又試一次不知怎麼地就好了。所以或許你可以先試試看重整個幾次?
    不過老實說這些資料沒多專業啦,為了不要牴觸 textbook 和其他原文資料的版權問題,以及個人打字懶惰問題我一般說來刪掉很多東西啦。(像這一篇沒附資料來源也是不行的,現在已經不能追溯是哪一年的 criteria,也就不知道是不是目前通用的囉。^^b)另外有些東西我不敢抓原圖下來放,又懶得自己畫或搜尋現成圖片沒圖沒真相也是很傷腦筋的……

  6. 我不太了解那篇文章想表是甚麼耶。
    女主角很明確的表示且堅持分手跟不結婚是自己想要的,但為什麼我只看到一整篇的自怨自哀,還結論說自己很落寞。
    分手後未甚麼不能三個月就結婚,為甚麼不能跟同事結婚,明明是她自己不要的阿,幹嘛表現得像棄婦一樣,難道說被她甩了的男人還要苦苦等她回頭嗎?那要等多久才算夠久呢?

  7. 裝可憐只讓我覺得她再拿喬,拿喬不成男朋友真的跑了才在那邊自怨自哀,然後只好安慰自己說是我是女強人這是我想要的,但事實上她表現出來的根本不是這麼一回事。
    我倒覺得她前男友很可憐,被甩了還要被她當成負心漢一樣。

  8. 天曉得,也許這個女生真的很怕結婚。
    還記得 FUTURAMA 裡 Kif 懷孕的時候 Amy 的反應嗎?
    她可不是真的不要 Kif 了。

  9. 這個離題還真利害呀 XD
    其實這種想法的不少,有點矯枉過正,因為以前都被要求完全付出,現在就一丁點都不肯妥協了。
    老實說我是不婚主義的,你知道我現在到了這年紀到,人家看我維京人很穩定,常常問我們什麼時候結婚,我都哈哈笑說應該是永遠不會結吧?除非是結了比沒結能享有什麼減稅或福利上的優勢,否則我是覺得不需要。要住住一起就好,想要小孩就生出來一起養。
    畢竟能一直在一起,自然就會在一直在一起了。往後會出差錯留不住的話,結了婚也不會就從此跑不走人。
    不過儘管不想結婚,我認為兩人在一起多少還是會需要雙方面各作些調適。沒有人生來會是另外一方肚子裡心理的蛔蟲,學著貼心也不是只有男生需要,否則女生不就成為完全自我中心?覺得對方值得自己做退讓,自然就會能讓的下去。

  10. 我後來又仔細讀一遍。通常看這種故事都沒什麼興趣好好讀,因為通常根本都是捏造的,給作者愛怎麼設局就怎麼設,以文載道用意很重,有時鑿釜重到極不合理,我也不知道真的讀進去能學到什麼。
    這次看了才發現:故事中根本沒提分手原因為何,也沒有跡象說明男方是潛在大男人,然後因為女主角無法屈就自己做小女人才決定跟他分手。從頭到尾沒描述過男方哪裡提要她結了婚之後犧牲自己的事業待在家裡伺候他,只是女主角的內心獨白這樣寫。誰知道他是不是其實什麼都沒要求,是她自己假設人家娶她就是要她犧牲呢?或是其實他要求的也不是這回事,她自己要把他解讀成惡意的呢?
    就好像我看到一位學長跟女朋友分手,把對方罵成多勢利眼多現實嫌他窮的壞女人。其實我看他自己是真的很墮落啊,人家也已經很有心跟他浩了很久,最後耐心磨完我覺得是仁至義盡了,實在是那男生就是不具女生要的東西﹝各方面表現成熟一點﹞,女生也不具男生要的東西﹝無條件接受他所有的行為模樣﹞,吵得分分合合最後只好分手。一分手沒幾個月女生就找到合適的對象,馬上就要訂婚了。那能怪誰呢?
    我都覺得,人家若當真有如你說的那般勢利眼跟現實,well,你跟她交往了那麼久除非是在交假的,會不知道她個性如此嗎?那當初要跟此人交往是你的選擇,交往一段時間之後得知此人性情如此、不會改變,你也不能接受她這一點,卻還是選擇要繼續交往,繼續投注下去,那也是你自己遮著眼睛在賭。願賭服輸,不用那樣不甘心。
    看到有些女生一方面強調要新新女性,一方面感情老不順自怨自艾,我是蠻奇怪:今天很少有人是被逼婚或逼著要跟誰吧,要跟哪種人交往都是自己的選擇,交往一段時間之後得知對方個性,有無法跨越的鴻溝,明知兩人在感情路上追求的終點不會有交集,卻還是選擇要繼續拖下去、折騰自己,甚至就這樣嫁了,然後才來怪說為何男人都怎麼樣?
    妳懂自己有選擇符合自己性向人生,卻不懂自己也有選擇可以跟符合自己性向的男人?實在是莫名其妙。
    真的要問為什麼,我覺得這些女生不如問問自己:為什麼我明明有選擇,還是要去選一個在感情哲學跟我就是不合的人?同樣都是人,我想保有自我無所謂,沒理由相信別人身為男生就不需要保有自我。為什麼不寧缺勿濫,等確定自己已經相到一個可能讓妳保有自我的男生,再來真正投注感情,而不是一直莫名其妙的找那些明明就不能跟我合的男人要去硬湊合,然後才下結論說男人都怎樣?
    很多不快樂根本都是自找的。

  11. 對嘛對嘛,所以我才看得莫名奇妙阿。文裡也沒講為什麼分手,也沒寫男方的看法之類的。如果說這篇文章的目的是在提倡不婚主義的話也說不通,女主角鬱卒到極點,看到女主角那樣反而會讓人對不結婚反感吧。
    不過虫姊阿,我記得像美國有一條法律好像是如果兩個人同居七年以上就識同結婚呢,不知道英國有沒有類似的法律呢。不然哪天自己結婚了都還不知道也還蠻搞笑的。(不過說實在的,怎麼會有這種模擬兩可的奇怪律法阿,怎麼樣才能算「在一起」七年阿。)

  12. 嘿嘿嘿,要離題就離個夠吧,肋膜積液的標題下是兩性專欄也蠻開心的 XD(話說我發現這篇的 google 廣告已經變成婚姻訴訟廣告了 XD)
    那個網站可怕的地方是不只這一篇,隨便找隨便點進去都是類似中心思想的東西。不是一論及結婚的可能性就逃走(另一篇也很搞笑,是設定分手後變成好朋友男方在為目前的女朋友不願意答應求婚而煩惱。女生則暗自竊笑「雖然你是好人但你以為我當初為何要跟你分手?」)鼓吹男人都是負心漢、已經結婚了然後被先生婆婆欺負(這個真的設局設很大,還要跟姊妹淘討論一下「你老公已經是千中挑萬中選了」把其他的男人一起拖下水。)
    真是的,都是這種東西,那我一篇篇點進去還看那麼多篇幹嘛?orz
    不過啊,虫姊的情況在我來說和有結婚是一樣的喔。只差在儀式和法律登記上而已。就好像月底我有對同學要結婚,不過跟學長說到這消息的時候他超驚訝(我還以為他們早就結了。)因為這兩隻從大三還是大四已經住在一起(加爸媽,雖然爸媽可能不常在家)五六年有啦。知道他們還沒結婚的人都覺得只是在等,大伙都就業的話禮金可以比較大包(←喂沒有那麼壞啦)
    重點是在,和人經營關係本來就有彼此付出的成分。關係經營越深彼此付出越多。這個付出有時候也包括對自我(有限度)的損傷。不說情人伴侶的關係,如果知道好朋友心情很差,放棄原本的週末狂歡計畫改成陪朋友談心排遣在多數人我相信是合理的選項。(當然類似情況太頻繁的話也會合理懷疑自己是不是被寄生了。)
    只要求別人的人一是認命落寞,二是想辦法找個聖人寄生。那當然聖人在數量上相對是少的。
    儀式的部分,我是覺得大家都理性的話沒有也沒差。不過有些人可能需要「重大儀式」來提醒自己一些事情,或者喜歡有什麼事件來區隔人生各階段。(就像美國大學生在二十一歲生日的時候狂飲?囧)不過說起來這就變成感覺和喜好的問題了。
    倒是稅制和福利,我覺得這可以查一下。英國我當然是不清楚,不過台灣這邊的話,之前我有問過爹娘這個結婚對報稅的影響,他們一次說這樣要繳多一次說這樣省多……囧。可能根據收入不同試算結果會有差異也不一定。生小孩倒是很多地方都有或多或少的補助的樣子?

  13. 是哪個州的法律這麼開心 :p
    合理是合理不過對戶政人員來說可能很辛苦。XD
    另外肥貓你都說是同居七年那就是住在一起七年而不是交往囉?那就是兩個人的通訊地址是一樣的保持七年?

  14. 我不知道是那個州,那時後上的課也不是法律課,老師說有這種法我就當有囉,他也沒有詳細說是怎樣,不過通訊地址這種東西不准吧,嚴格說起來我在美國有四個通訊地址。若是說戶籍地址的話,住在一起也不見得戶籍就在一起吧,看我們家就知道了。

  15. 另外因為最近在選舉,所以我前一陣子看到一個有關婚姻法制的廣告,有許多獨居老人雖然交了男(女)朋友,卻決定不再婚原因就是結了婚福利就會減少很多,福利本來就不多了,再減少就更加拮据了。

  16. 不過他說各州不同呢,但是兩年也太少了吧。難怪有那麼多愛情騙子。
    四個通訊地址喔,一個是我公寓的阿,一個是我學校的,一個適胡叔叔家的(汽車保險是填他家地址),一個是李叔叔家的(汽車牌照填他家)。

  17. 英國這邊我印象中也是同居兩年還是幾年後,就幾乎等於結婚了,這一般是女方要贍養費時搬出來用的,讓有婚姻之實但只缺儀式名義的男女關係中女方也受到保障。
    說「幾乎」,是好像還是有點條件,有實際證據比如女方付的水電帳單等,證實女方也有分擔家用。
    英國這邊移民規定,你也可以不用結婚,而以一種「unmarried couple」的同居人身分就去辦理類似配偶簽證的簽證。要達到同居人身分也是要提出兩年以上的同居證據,比如上頭印有共同名子的帳單、房稅、信件等等。這種同居人身分享有的權益跟結婚伴侶是一樣的。
    其實我是省事才用不婚主義形容自己 XD 就像封狼說的,我是不在意那個儀式而已。我覺得沒結婚儀式與名義無所謂,但有結婚的儀式跟名義也無所謂。我不想為結婚而結婚,但也不會為了不結婚不結婚。假設兩個人都生活穩定住在一起甚至有小孩好多年也不覺得此生會再分開,我覺得那就結婚稱呼對方先生太太,也沒什麼不好。
    維京人則是標準不婚主義了。他認為如果可以辦像unmarried couple這樣的身分,而法律效果大致也相同的話,那辦那就好了,何必結婚呢?
    我跟他說假如這兩個東西發展到最後的實際內涵大同小異,那兩個就是一樣的東西,只是貼不同標籤而已。你既然可以接受這個,為何不能接受另外一個?如果區別兩者的只是一個名字,你就只是在意一個名為反對而反對,在我看來也是被侷限在意識形態中。
    不過呢,哈哈,他到現在還是想不通,很固執在「因為我就是不相信婚姻」這理由的樣子。反正沒差,不結婚反而對我比較省事──我的錢都是我的,我買的東西也是我的,才不想跟他財產共有呢!

  18. 全球移民後遺症的文章都不錯呢
    剛剛查了一下加州非正式婚姻法,加州並不承認此法,但看來美國比加拿大嚴很多呢,老實說我剛看完文章時覺得加拿大以1~3年加上經濟援助這樣的條件會不會有點太隨便了阿。三年就算了,可是一年的話很多人都還可以算交往期吧,雖然是同居一年並不市交往一年,但婚姻這種一輩子的事以一兩年來算會不會太短了阿。
    一個加州離婚公司的網站,有討論非正式婚姻法
    http://www.cadivorceonline.com/calpages/Alimony/commonlawmarriage.asp

  19. To 肥貓:
    幫你把人名鬼隱了。
    我是覺得共同生活就會有一定的相互責任。跟有沒有一輩子不一定有關。(所以,下次你回台灣住我這要給我乖乖洗碗知道嗎?XD)
    不過兩年可以拿走別人財產一半實在太誇張了,若是同居期間內收入的一半還比較合理一點。
    To 虫姊:
    可是我有看到一篇 bbc 中文網的文章( http://news.bbc.co.uk/chinese/trad/hi/newsid_7670000/newsid_7670600/7670697.stm )說英國沒有這個制度或者至少是有差別的?不過其實這種制度對可拿錢的人來說是保障,對要被分錢的那個來說就不太愉快;或者雙方各有收入還要算些有的沒的感到麻煩。所以就我所知有些人是為了財務各自獨立而刻意不結婚的。那怎樣好就真的是見仁見智了。
    至於儀式呢,我一方面還算喜歡人生裡有個什麼 milestone 的感覺,一方面又超怕麻煩怕人多所以矛盾得很呢。XD

  20. 憑印象果然是會搞混 XD 應該是我以前聽說過common law marriage這東西,然後之前有印象新聞說要推動將同居者權益等同結婚,另一方面我知道居留方面有一種簽證是給同居人辦的,就自己大雜燴通通混一起以為同居有某種效力。
    是記得很久以前看到類似這樣的新聞:
    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413614/Unmarried-couples-granted-divorce-rights.html﹞
    那時看到是不大以為然的,還跟維京人聊了好長一段。我覺得這種不結婚還可享有等同結婚的法律是邏輯很不通的,選擇不結婚正因為不想受到結婚法的羈絆,要享有結婚法中的所有保護就結婚,不就這麼簡單而以嗎?搞一個一模一樣的東西只是換個名字,實在多此一舉。結婚是兩方有共識才進入的狀態,不結婚也是兩方有共識不想受結婚法涵蓋才維持的狀態,現在要是有個類似加拿大那種common law marriage的東西,變成有一方是被自動強制進入跟結婚意義一樣的狀態,很莫名奇妙。
    然後,大概因為在留學生論壇上出沒知道有種同居可辦的簽證
    http://www.ukba.homeoffice.gov.uk/ukresidency/eligibility/partnersandchildren/unmarriedpartner/
    這個條件跟配偶辦的差不多,我還以為同居等同結婚已在推動實行了 XD

  21. 唔..奇怪,我印象中好像是LDH>2/3 upper limit…
    成立條件好像也不是只一項符合0 0…
    明天又要早起去搶SPC的位置了….

  22. 老實說我還真不記得當初是抄哪裡的。囧
    剛翻了一下華盛頓是和櫻的版本一樣是上限的 2/3,中文麻州則是直接給數值寫了個兩百。不過華盛頓的確是說符合 Light’s 中的任一沒錯喔。
    另外華盛頓只提了 Light’s,倒是小麻有其他定義裡的 ALB > 1.2 和 cholesterol > 55(也不是我這上面抄的 45)
    有可能是當 clerk 時誰給的講義裡寫的……By the way,我想晚點把它修改一下好了。

  23. 哇啊,虫姊上面最後的回文應該是因為網址比較多個被系統擋了 @_@
    真不好意思這麼多天都沒發現呢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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